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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之主次责任

发布者:罗建明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564人看过举报

在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划分是责任承担之基础,司法机关以该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进行审查,划分交通事故主体间的责任,由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为人对各自责任负责。厘清上述问题,请看本文解析。

  1. 一、    请求权基础之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1. 二、    责任承担之主次责任

每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暇系数,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如机动车负全部责任、主次责任、次要责任;如非机动车、行为人负主次责任、次要责任。此次主要探讨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之赔偿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所述,道路交通事故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可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所以,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基本,法院需要依据该责任认定书对各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只有明确双方各自责任之后才能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可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责任限额部分,法院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综合审查交通事故主体间各自的损害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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