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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之“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引起的责任主体”

发布者:罗建明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614人看过举报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而导致的路况问题造成单方或双方交通事故。另一种是因道理管理者不当未尽安全提示义务,致使出现不得进入特定道路的机动车或者行为进入特定道路、车辆超速等问题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一、请求权基础之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致害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二、责任承担问题

1、道路管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兴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其未能及时清除路面上阻碍车辆正常行驶的障碍物,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法院认定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当隔离栏等安全防护措施被盗或者损坏,或道路上被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道路防护缺陷并导致交通事故时,道路管理者因其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不能免除,但在其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可以向造成道路防护缺陷的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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