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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之“情谊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者:罗建明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961人看过举报


此类情形在生活中实为普遍,人们常为加强沟通联络共同相约户外旅行,但是如果意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或者一方受到人身伤害的,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同乘受害者是否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担部分责任?需要厘清上述问题,请看本文解析。

  1. 一、   请求权基础之法律规范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 二、   情谊行为之责任承担

每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暇系数,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责任承担不尽相同。双方当事人常为加强沟通联络,共同相约外出旅行或者游玩等自助活动,但如果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共同行为人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同乘受害人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部分自身责任?接下来让我们探讨情谊行为之赔偿责任认定。

此情形常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双方共同相约外出户外活动的情谊行为,因意外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双方受到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害后果有主观过错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情谊行为搭乘共同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均负有注意义务,包括对损害后果发生的预见义务,也包括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义务。情谊行为搭乘共同行为人以及随之同行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表示其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且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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