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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等与***商贸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游磊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的出票人赣州XX有限公司系**集团关联公司,为查明事实,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工程有限公司团上诉称,案涉票据的出票人赣州XX有限公司系**集团关联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均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团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审查赣州XX有限公司系**集团关联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均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之一即原审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团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游磊律师(15107944414):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职于某中级人民法院,系抚州市律协民商委委员、抚州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抚州
  • 执业单位: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10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