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游磊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的出票人赣州XX有限公司系**集团关联公司,为查明事实,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工程有限公司团上诉称,案涉票据的出票人赣州XX有限公司系**集团关联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均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团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审查赣州XX有限公司系**集团关联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均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之一即原审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团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