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游磊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2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20年4月3日,李某与朱某通过中间人黄某介绍相识,双方通过黄某达成协议:李某以单价6.1元/个向朱某购买6万个KN95口罩,货款总计366000元,李某先向朱某支付货款总额的30%即109800元作为定金;如果朱某拿不到6万个KN95口罩,朱某向李某支付货款5%的违约金,同时朱某还通过黄某向李某保证2020年4月3日12点能拿到货。达成协议后,朱某还向李某承诺手里有货,并保证如果把李某的货款弄丢,由朱某来承担一切赔偿责任。李某基于朱某的保证,于当日用兴业银行网银向朱某建设银行卡(尾号0901)支付了109800元货款订金。到交货时,朱某却未能将货物交付给李某。之后李某要求朱某退还货款,但朱某仅向李某退还货款28800元,还欠81000元未返还。之后李某多次向朱某催要,朱某拒不返还。
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朱某辩称: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实际的卖方为桂某,李某应当向桂某主张还款,并且朱某申请将桂某追加为第三人。本律师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引起的欠款纠纷,李某通过黄某从朱某处购买KN95口罩并向朱某支付了总货款的30%,即109800元,朱某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李某追要已付货款,朱某通过黄某退还给李某9800元,桂某退还给李某19000元,下余81000元未予以退还,有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款朱某应予退还。关于朱某辩称收到109800元货款已转账给桂某100000元,朱某不是适格的被告,因该转账行为系朱某与桂某之间形成的买卖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达成买卖协议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协议,并在书面的买卖协议书明确约定:货物名称、质量、数量、标的、价款、交货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