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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游磊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期间,水暖批发部先后多次向抚州XX有限公司提供线材等货品,该货品送至抚州XX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员工戴XX、娄XX、黄XX、何XX、阮XX、卫XX在水暖批发部销售单上签字,销售单载明客户名称为:蚂蚁XX或蚂蚁-娄XX(也有上述其他业务员名字)等字样,货款共计122390.8元。后被告退回价值41586.98元货物,共计支付货款40500元(其中在2016年10月11日,抚州XX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原告儿子周XX付款20000元),尚欠货款40303.82元。原告因催款无果,2019年初,周XX向法院诉请抚州XX有限公司、黄某、任XX支付该货款,后于2019年3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年9月,周XX再次向一审法院诉请任XX,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以(2019)赣1002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同年11月,原告就该货款诉请黄某,后于2019年12月又申请撤回起诉。另查明,原告李某原系“水暖批发部”经营者,该店后变更字号为“东方电器店”,2019年3月11日,该店在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被告黄某系抚州XX有限公司登记的唯一股东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国家企业信用系统公示系统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公司网站名称为蚂蚁XX。2019年3月13日,该公司由被告及余XX、任XX组成清算组,股东会出具的《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确认意见为:经清算后,公司无债务。同时在报告中,公司股东会确认意见:本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认,该清算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9年5月8日,该公司在抚州市临川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从原告提供的销售单来看,本案所涉货物的供货方为水暖批发部,原告李XX系该部经营者。销售单客户名称为蚂蚁XX,而蚂蚁XX系抚州XX有限公司名下网站名称,销售单签字人员亦是蚂蚁XX即抚州XX有限公司的员工,现因被告抚州XX有限公司为本案所涉货物的实际买受人,公司已注销,被告黄XX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对遗留未清算的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告李XX主张与被告黄XX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本案经过多次的起诉,才固定了关键证据,否则很难认定黄某应承担付款责任。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尽量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货物名称、数量、标的、价款、交货或交款时间、违约责任等等。如交易次数较多,尽量定期做一个结算。另外,如果货物是由对方员工签收的,尽量让对方公司出具一个授权委托书,这也是为了防止日后产生纠纷,公司不认账的情况。

游磊律师(15107944414):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职于某中级人民法院,系抚州市律协民商委委员、抚州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抚州
  • 执业单位: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10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