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1-4层)。
负责人:刘X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蒋X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北、中原国际博览中心东中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负责人。
一审被告:李XX,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XX)因与被申请人郑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一审被告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XX申请再审称:1.现有新证据即中国XX与XX公司签订的XXX可以证明,中国XX与XX公司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XX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XX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中国XX与XX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可以证明,中国XX与XX公司之间是保证合同关系,XX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中国XX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XX公司和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XX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一、二审中,中国XX提交的其与XX公司签订的XXX中对所担保的主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原判未判令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中国XX以本案出现了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判令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中国XX与XX公司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保证合同在一、二审中已经提交,故该证据并非新证据。该保证合同中载明,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中国XX对其在本院再审审查中提交的该合同的内容与其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该合同的内容不同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综上,中国XX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XX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一审中,中国XX提交XX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显示,XX公司对XX公司的担保之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审中,中国XX提交编号为2014年郑花保字第001号的保证合同一份,该保证合同的内容显示,XX公司保证的主合同为中国XX与XX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14年郑花汽卡分003号《个人汽车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作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因XX公司对案涉借款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故中国XX申请再审主张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中国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