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4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李XX因资金周转向案外人司XX借款40000元,司XX委托具XX转账给李XX,后李XX与司XX协议,以李XX工资22000元、灯光设备10000元、现金10000元,合计42000元向司XX抵偿借款。现具XX向李XX主张借款无事实依据。
具XX辩称,李XX与具XX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借条原件已遗失,但李XX在借条处签名足以认定李XX向具XX借款事实,不存在具XX受司XX所托转账事实,具XX曾去李XX新工作单位催讨欠款无果,才提起本案诉讼。
具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李XX向具XX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6日,具XX通过手机银行向李XX转账40000元。具XX提供的一份借条复印件内容为:“今借具XX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利息月息2%,一个月还。”该借条落款处有李XX的签名,落款时期为2017年11月5日。根据具XX陈述,具XX通过其朋友介绍认识李XX,借款时李XX也是在其朋友处工作;上述借条一直由具XX的朋友保管,后来遗失了,所以没有原件;李XX借款后,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的标准向具XX支付了一个月利息800元,其余本息则拖欠未付。具XX未能对李XX已支付利息的情况提供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具XX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XX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李XX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具XX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李XX向其借款40000元,因李XX未到庭抗辩及举证,故认定李XX向具XX借款的事实,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虽然案涉借条约定了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但该借条为复印件,且具XX自述李XX已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了一个月利息,无任何证据证明,故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也就是说,对具XX有关借款利率2%、借款期限一个月的主张均不予采信,案涉借款视为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李XX经具XX多次催讨拒不还款,构成违约,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李XX应向具XX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对具XX超出上述本息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李XX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具XX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具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具XX已预交),由李XX负担(李XX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具XX)。
李XX二审提交了通话录音,拟证明2018年5月5日通过电话沟通,具XX说把所有显示屏换成P3屏,就还清涉案借款。经具XX质证,具XX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李XX要证实的内容不予确认,双方曾口头协商可以以物抵债,但李XX未能履行口头协议,李XX应偿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具XX二审中陈述借条是在司XX处拍照,原件已找不到,李XX则抗辩称本案借款已还清给司XX,原件已撕毁,在二审提交的录音中具XX称把P3屏换上去就把收据还给李XX。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XX是否已清偿本案债务。李XX主张本案实际出借人为司XX,具XX只是受司XX委托的付款人,本案借款已还清,借条原件亦当场撕毁。具XX作为本案债权人未能出示借条原件,其借条在司XX处也与常理不符,而具XX陈述的借条在司XX处亦与李XX的陈述相吻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以及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之规定,本院采信李XX的陈述,认定本案借款已清偿完毕。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XX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487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具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被上诉人具XX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具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上诉人李XX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具XX负担(被上诉人具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金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