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程XX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查明,程XX据以起诉的认购书、收据均载明买方为程XX、程XX、程XX。程XX、程XX共同作为合同相对人,与程XX对本案诉争标的有不可分的共同的权利义务,属于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仅列程XX为本案原告,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张金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