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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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被上诉人中山市XX公司,上诉人岑XX,被上诉人黄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张金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477人看过 举报

2020-07-22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岑XX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荣XX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浚实XX)、黄X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9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浚实XX立即向荣XX公司支付货款4045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9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并按照每日0.1%的标准从2018年4月24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前述货款之日止);2.岑XX、黄X1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岑XX、黄X1、浚实XX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1.浚实XX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荣XX公司支付货款40457.5元;2.岑XX应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以40457.5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驳回荣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88元(荣XX公司已预交),由浚实XX、岑XX连带负担。
岑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岑XX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因浚实XX拖欠荣XX公司的货款,当时在签订还款承诺时,岑XX与荣XX公司约定的是荣XX公司向浚实XX追要货款时,浚实XX无力偿还或恶意拖欠不还时,岑XX才承担责任,属于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本案荣XX公司在没有向浚实XX追偿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岑XX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荣XX公司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浚实XX、黄XX在二审期间均未作陈述。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围绕岑XX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其应对浚实XX拖欠的货款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还款承诺函》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岑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应有清楚的认识,其在《还款承诺函》的“担保承诺人”处签名,即表明同意对浚实XX拖欠的货款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还款承诺函》的记载,“如浚实XX不能依时付款,则浚实XX欠荣XX公司的所有货款由我岑XX个人付清。”现双方当事人对“不能依时付款”构成何种保证方式发生争议。一般来说在当事人就协议条款的含义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对该条款的准确含义进行解释。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重要标志就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必须先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单纯使用“不能”一词,则具有主债务人浚实XX客观上确无履行能力的含义,此时可认定保证人岑XX承担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本案中,该“不能”一词与约定的“依时”结合在一起使用,是对“依时”一词的修饰与补充,而非对浚实XX客观履行能力的描述,表明的是一旦履行期限届满而浚实XX不付款,岑XX便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岑XX保证责任的承担,不以浚实XX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为条件。该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不符合一般保证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应认定岑XX对浚实XX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岑XX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7.76元,由上诉人岑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金波律师,广东晟典(中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国家高级理财规划师。擅长: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晟典(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刑事辩护、房产纠纷、股权纠纷、税务
广东晟典(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29 保险理赔、刑事辩护、房产纠纷、股权纠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