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汪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今日参加法庭审理,根据基本事实及取得的相关证据,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解除合同的背景
2014年05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被告一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商品房。后因被告一商品房消防验收未通过,被告一预计在约定期限内无法交付,故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用原告所购房屋并按月支付租金。但《租赁协议》签订后,被告一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也一直未交付商品房。因多次催告未果,且被告一商品房消防验收至今仍未通过,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经协商,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关于解除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房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关于解除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房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关于解除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房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协议书》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且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解除,同时被告一应当履行该《协议书》的相应内容,并退还已收受的购房款。
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应当解除
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借取资金购买被告一的商品房并取得其所有权,现原告已与被告一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故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目的便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合同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请求解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另外,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解除后,被告一应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原告已偿还的贷款金额本息退还给原告。
综上,原告与被告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解除,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二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原告不再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
代理人:冯秀娟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