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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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的情形范围

作者:冯秀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0次举报



合同成立始于承诺生效,它是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合同成立必须有以下两个要件:

1、须有两方以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2、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哪些行为造成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4、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但《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事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内容,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笔者认为,《合同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以及对合同效力认定的重大贡献就是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亦即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合同或该条款无效,这才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甚至可以看作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从广义上来看,可以把《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等规定都看作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把“强制性规范”分为涉及刑事责任的强制性规范、行政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规范等类型。有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和处理。不管怎样,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和处理。对照《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等规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原因,该公约的这一规定并不科学,而且混淆了合同有效、解除及无效的根本区别,立法不宜采取。


专职律师,党员,法学班科出身,自2016年从事律师职业至今。诉讼业务方面,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及交通事故赔偿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