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担保合同纠纷,通过对该案处理过程的回顾,我整理了此类案件作为被告方的处理思路:
(一)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若保证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或者在合同中约定“若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关义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所做的保证均为一般保证。故在债权人为起诉被保证人且被保证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
关于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若为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若为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三)追加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之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在一般保证合同纠纷中,若债权人仅起诉了一般保证人而未起诉被保证人,保证人可申请法院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或者要求债权人撤回对保证人的起诉,另行起诉被保证人,在被保证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再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是我作为被告方处理该案的简要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