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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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某某铸造厂、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林遥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9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浙江XXXX铸造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XX街道X区。

代表人:蔡XX,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XX,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浙江XXXX铸造厂(以下简称XX厂)为与被告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0000元,并赔偿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XX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XX陆续向原告XX厂购买电机壳。2011年7月12日,被告周XX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电机壳款510000元。上述货款被告周XX至今未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X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XXXX铸造厂货款510000元,并赔偿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被告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林遥律师,浙江-台州专业律师,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律师协会会员。一直坚持以法律服务客户,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