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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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天津XX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者: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1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二初字第0773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A,天津市和平区新兴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新城市花园一号楼天津保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A与被告天津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天津市和平区新兴XX仅为被告的工商注册地,实际办公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新城市花园一号楼天津保安大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的不符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其次,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XX,也不在天津市和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XX3844号为被告的工商注册地,在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注册地为住所地,而被告实际在本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新城市花园一号楼天津保安大厦办公,该地点能确定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被告住所地,现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西青区,被告住所地在本市南开区,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即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XX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义
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是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朗禾律师事务所采用新型管理模式,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1200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