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A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和平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1民初1011号
原告中国XX,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XX一附楼,
负责人A,行长,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中国XX与被告A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A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判员 池玉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