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9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XX,女,汉族,1979年8月27日生,住镇江市润州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李X,江苏XX律师。
被告邢XX,男,汉族,1970年8月9日生,住镇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XX诉称,被告邢XX因家庭和经营需要,于2019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并约定年利率15%。原告当日通过银行卡向被告转账100万元。借款现已到期,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故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邢XX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5日,被告邢XX向原告陈XX出具借款凭据,载明:因家庭需要,向陈XX借到100万元,利息15%。银行卡转账62×××19账号。同日,被告出具补充条款,载明:借款期限为半年,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
2019年3月15日,陈XXXXX3账户向邢XX62×××19账户转账100万元,当日邢XX账户向陈XX账户转账5万元。2019年4月16日,邢XX账户向陈XX账户转账5万元;2019年5月15日,邢XX账户向陈XX账户转账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交付出借款项100万元后,随即从被告处收回5万元,应认定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出借金额应为95万元。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其后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5月15日向原告给付款项行为,在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双方间其他经济往来情况下,常理应是支付案涉借款利息。综上,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并按约定的年利率15%支付利息(扣除已支付部分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邢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9年3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已经支付的100000元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