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第三人破产,申请执行人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
[破产管理人A]与[申请执行人A]执行监督案
——承诺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第三人破产,申请执行人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执行 执行监督 破产 追加当事人
01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A]诉[被执行人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案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A]偿还[申请执行人A]130万元及利息。执行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法院查明,[担保人A]作为担保人与[被执行人A]、[申请执行人A]签订《担保承诺书》约定:因债务人[被执行人A]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控制人,[被执行人A]向[申请执行人A]借款系用于我单位实际生产建设投资中。故此,我单位承诺用全部资产对[被执行人A]拖欠[申请执行人A]的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加盖[担保人A]公章,但无签署日期。
[破产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破产申请裁定案号]民事裁定,受理[担保人A]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2月28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案号]民事裁定,宣告[担保人A]破产。
[申请执行人A]于2018年9月7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担保人A]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异议裁定案号]执行裁定:追加[担保人A]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A]不服,向[复议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复议裁定案号]执行裁定:驳回[被执行人A]的复议请求。[担保人A]破产管理人不服,向[监督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监督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监督裁定案号]执行裁定:
一、撤销[复议法院][复议裁定案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执行法院[异议裁定案号]执行裁定。
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破产程序中不对债权进行个别清偿,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统一由破产法院进行审查,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A]主张[担保人A]自愿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A]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为对[担保人A]主张债权。对此,[申请执行人A]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债权人身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管理人对债权有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向破产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而[申请执行人A]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担保人A]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追加,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不符。而执行法院在明知[担保人A]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担保人A]为被执行人,实质上对[担保人A]启动了执行程序,也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不符。
03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不能对债权进行个别清偿,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则统一由破产法院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以债务人承诺自愿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本质上属于要求债务人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个别清偿,与法定救济途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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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金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