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另行诉讼救济,不影响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入库编号】[****]
[被执行人A]与[申请执行人A]执行复议案
——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另行诉讼救济,不影响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关键词:执行 执行复议 变更追加当事人 金融不良债权
PART 01 基本案情
[执行法院]在执行[原始债权人A]与[主债务人A]、[被执行人A]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A]以其受让债权为由向该院申请变更其为[原执行案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执行法院]查明,2006年12月25日,[原始债权人A]与[受让人A]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合同附件一中债权作价35810万元转让给[受让人A],[主债务人A]涉案债务在附件一清单中。2012年4月27日,[原始债权人A]与[受让人A]在省级报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主债务人A]涉案债务包含在公告列表中。
2020年7月2日,[受让人A]与[申请执行人A]签订《单户资产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A]受让涉案债权。2020年9月26日,[受让人A]与[申请执行人A]在省级报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主债务人A]涉案债务包含在公告列表中。
[执行法院]审查期间,[原始债权人A]提交了《债权转让证明》,证明其涉案债权已经于2006年12月25日转让给了[受让人A]。[受让人A]提交了《债权转让证明》,证明涉案债权已于2020年7月2日转让给了[申请执行人A]。
[执行法院]认为,[原始债权人A]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受让人A],[受让人A]又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申请执行人A],两次转让均在省级报刊上发布了转让公告,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始债权人A]、[受让人A]亦分别向该院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故[申请执行人A]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异议裁定案号]执行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A]为[原执行案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A]不服,以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执行法院]未审查受让人的适格性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由,向[复议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复议裁定案号]执行裁定,驳回[被执行人A]的复议请求,维持[执行法院][异议裁定案号]执行裁定。
PART 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始债权人A]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受让人A],[受让人A]又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申请执行人A],两次转让均在省级报刊上发布了转让公告,同时[原始债权人A]、[受让人A]分别向[执行法院]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执行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遂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及[申请执行人A]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A]为[原执行案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执行人A]复议请求确认[受让人A]向[申请执行人A]转让涉案债权无效等主张,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第六条相关精神,另行救济。
PART 03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可以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另诉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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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金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