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凡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30日 5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X向谭X借款的事实有借条、收据、银行转账记录、《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黄X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合同及承诺书的约定按期如数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黄X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关于本案出借本金,谭X主张以谭X向黄X实际出借的金额即银行转账支付金额104902元为准,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之规定,按照原、被告在《付款承诺书》中约定的还款本息金额计算可得双方实际约定的期内利率为年利率28.35%,超过了24%,未超过36%,逾期利率约定为“每日借款本金的1%”超过了年利率36%。故黄X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应按照约定年利率28.35%扣除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36%扣除逾期利息后折抵本金。经计算,截止2018年10月12日,黄X共计偿还57930.2元,尚余借款本金59031.06元,期内利息1394.61元未予偿还。之后未支付的利息,黄X应当以借款本金5793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逾期之日2018年10月13日起计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谭X要求黄X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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