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凡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2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缘由:
2021年11月10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保险销售员一职,办公地点在湖北省武汉市XX号。在职期间,原告工作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其2022 年平均工资为 21927.07 元/月。2022年11月17日,被告违规以原告在工作时间刷抖音为由,向原告做出“书面警告”处罚;同年12月1日,被告再次违规以原告违反合规类信息安全准则为由,向原告做出“书面警告”。原告多次就前述处罚向被告申诉,原告并不存在被告“书面警告”函中载明的违规行为,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诉:不出示材料予以证明,也不更改处罚决定,忽视原告的申诉不予处理。
2023年2月7日,被告单方向原告发送《开除通知书》载明,“依法解除此前您与我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您的理由是:1、在职期间被予以'警告’处罚3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2、公司在质检过程中发现您存在泄露公司资源的行为”。原告认为:原告在职期间并不存在泄露公司资源的情况,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存在为辞退原告而多次滥用公司自主管理权违规向原告做出“书面警告”的处罚,被告辞退原告系属违法辞退,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暨原告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暨被告毛某支付 2023 年1月1日至 2023年2月7日工资 52385.12 元;
二、被告暨原告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暨被告毛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3227.16 元;
6年
395次 (优于99.62%的律师)
154次 (优于99.22%的律师)
134621分 (优于99.76%的律师)
一天内
49篇 (优于96.6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