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凡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30日 5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sp;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2017年8月28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张X与被告魏X双方之间存在多笔转账交易记录,在上述期间,原告张X通过转账借款给被告魏X735000元,被告魏X向原告张X转账还款762800元,在庭审中双方对已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并不否认,故原告张X与被告魏X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张X提交的证据之一即欠条中,落款日期即2017年8月28日与欠条的实际出具日期即2018年1月1日不符。在出具欠条时,被告魏X向原告张X转账还款的金额大于原告张X向被告魏X通过转账方式借出的金额,被告魏X事实上已向原告张X清偿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已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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