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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未签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案例

发布者:王凡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8日 4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工地工作10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岗位为资料员,月工资7000元

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最终获赔6万



申请人XX,女,汉族,199X 年10月X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XX镇XXX村 X-X。


委托代理人XX,北京中银(武汉)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XX区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XX、孙XX,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 二倍工资


申请人于2022 年7月5日向本委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5月26 日期间属于劳动关系;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22年3月、4月及5月工资共计7638.23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1690.12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 31621.43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3771.11元。经审查,本委于 2022 年7月6日立案,并指定仲裁员张斌独任仲裁。本案于 2022年8月1日开庭。申请人的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活动。


庭审中申请人明确了仲裁请求


(三)为2021年8月 26 日至 2022年26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61690.12 元;


(四)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26日在职期间 58 天的休息日加班费 31621元。因申请人当庭核实已收到 9873 元,故申请撤销第 (二)仲裁请求,本委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 2021 年 7月 26 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资料员。2022 年 5月 26 日,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人为主张仲裁请求,提供了银行流水、工资条、工作服,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辩称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提供了XX公司新进员工薪酬待遇一览表、XX公司新进员工薪酬待遇一览表(试用期满)予以证明。


该表内容载明,公司给出的薪酬标准为工资(含保险及奖金等): 平时每月固定工资 6500 元/月,试用期工资全额支付;试用期工资(含奖金共6500 元/月;试用期限为二个月,试用期达不到公司要求自动辞退或换岗。


节假情况: /;吃住情况: 工地,公司包吃住。备注以上工资为聘用资料员标准,若达不到合格的职务要求,公司可以进行职务调整,工资可进行下调,或直接辞退。


申请人在应聘职员一栏处签字并写明“本人服从公司薪资待遇及要求”,落款时间为 2021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已盖章。XX公司新进员工工资薪酬待遇一览表(试用期满)载明,公司给出的薪酬标准为工资、保险及奖金等): 月薪7000 元,平时每月基本工资 2600元


绩效工资 2900 元/月,其余工资年底一次性支付。若平时表现突出,公司将在奖金中适当调整,反之降薪,甚至辞退;节假情况:每月休四天假,忙时不能请假;吃住情况: 工地,公司包吃住


备注:


1.以上工资为聘用资料员标准,若达不到合格的职务要求公司可进行职务调整,工资可进行下调,或直接辞退。


2.若自己提出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写离职报告,否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在应聘人员一栏处签字并注明“本人服从工资待遇及要求”,落款时间为 2021 年 10月17 日被申请人已盖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XX公司新进员工薪酬待遇一览表、XX公司新进员工薪酬待遇一览表(试用期满)的真实性无异议。被申请人辩称XX公司新进员工薪酬待遇一览表、XX公司新进员工薪酬待遇一览表(试用期满 ) 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庭审中,双方对申请人于 2021年7月 26日入职并于 2022日 5 月 26 日离职的事实无异议。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流水,经计算申请人 2022 年 5月前9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 6835.13 元/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及双方提交的证据附卷佐证。


本委认为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申请人主张入职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离职时间为 2022日5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因此,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7月 26日至2022 日 5月 26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约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遵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本案中,被申请供的《XX公司新进员工薪酬待遇一览表》《XX公司新进薪酬待遇一览表(试用期满)》缺乏劳动合同基本条款,;未确双方权利义务,亦未能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XX公司新进员工薪酬待遇一览表》不能视为双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申请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61516.17 元6835.13元/月x9个月)。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5月26任。日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31621.43 元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申请人于2021年7月 26日入职,自离职时连续工作不满一年,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3771.11 元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2日 5月 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61516.17 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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