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凡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30日 4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因生活琐事矛盾突出,夫妻关系长期得不到改善。双方均认可自2004年9月起即分开居住,虽然江X认为系因为工作及女儿读书原因才导致双方分居,但是朱X1仅短暂在外地工作,在其回武汉后,双方也未共同生活,且在各自抚养女儿期间,多是单独带女儿游玩,江X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离婚为宜。婚生女朱X2较多时间由江X抚养,且其自己也表示希望继续随其母江X生活,故为利于其健康成长。朱X1每周探视朱X21次,时间为每周六8:00至18:00,江X负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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