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凡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30日 5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被告徐XX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徐X借款,被告徐XX收到原告徐X款项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原告徐X提供了《借条》等证据,要求被告徐XX偿还借款本金37,708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充分,应予支持。原告徐X要求被告徐XX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条》未约定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参照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徐X庭审中认可可以于起诉之后计算逾期利息,故该笔借款可以自2019年5月7日按照年利率6%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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