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曹X已经将案涉店铺交付给被告韩X,被告韩X也已经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首先,原告曹X的主合同义务是将案涉商铺的优先承租权转让给被告韩X,原告曹X已经履行了该主合同义务,虽协议约定原告曹X有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义务,但该义务是附随义务,且合同中并未约定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就无需支付转让费;其次,被告韩X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案涉商铺是否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具体原因,另根据被告韩X在2018年7月10日发给原告曹X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次日即与案外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被告韩X不愿经营案涉商铺的原因或是另觅新铺,而与案涉商铺能否办理营业执照无关;再次,即便案涉商铺确实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也无法归咎于原告曹X,因被告韩X于2018年6月27日即明知相关政策规定,仍在2018年6月29日签订《商铺转让协议》并交纳预付款,其自己应当承担不能办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