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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群、罗某玲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一案

发布者:曾捷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6日 2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侯某群、罗某玲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某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麒,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某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意丰,律师。

一审第三人:肖某。

再审申请人侯某群因与被申请人罗某玲、一审第三人肖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8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某群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驳回罗某玲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罗某玲诉讼请求为确认肖某将夫妻共同财产150万元款项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的行为无效。二审判决侯某群返还夫妻1526200元,超出了罗某玲的诉讼请求范围。2.罗某玲在一审时并未对69999元、145000元”、1200元三笔款项主张权利,而是在二审时才提出请求。对于一审未主张的内容,二审法院直接判决,剥夺了侯某群的上诉权利。3.原判认定侯某群于2017年5月11日存现的13万元,以及2017年6月30日存现的145000元两笔款项为肖某赠与的事实错误。4.侯某群对肖某向案外人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转款65万元不知情,原审法院在未向案外人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核实相关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侯某群对此笔款项享有退款权利并判令侯某群返还购房款无法律依据。5.侯某群曾取出其母亲保险金60万元给肖某用于巨额生活消费开销,肖某于2017年11月29日、30日向侯某群转账的60万元是为了弥补侯某群母亲的保险金。该承诺书系肖某亲笔书写,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60万元系肖某向亲朋好友举债而来,未用于肖某与罗某玲婚后夫妻共同生活,肖某举债该60万债务时,罗某玲并不知情。该60万元应认定为肖某个人债务,并非肖某与罗某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存在肖某无权处分之情形。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侯某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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