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捷律师
曾捷 婚姻家事专职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类纠纷
18525877591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原告张XX被告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曾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曾X,被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于2017年2月6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效;二、请求判令被告刘XX向原告张XX支付截至2017年12月19日的补偿款6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刘XX向原告张XX支付截至2018年12月19日的补偿款10万元;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XX承担。事实与理由:张XX与刘XX曾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7年2月6日在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刘XX自愿向张XX支付补偿金100万元整,分六年支付,且于每年12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张XX指定中信XX账户内。遗憾的是,张XX与刘XX离婚至今,刘XX未向张XX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其行为已经违反《离婚协议书》之约定。张XX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张XX与刘XX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就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达成的共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XX的上述行为已侵害到张XX之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刘XX辩称:一、刘XX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受张XX及其家人胁迫、欺诈所为,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撤销。刘XX与张XX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张XX是独生女,深受父母溺爱。刘XX应邀前往张XX家中做客时,倍受其家人热情款待。在与张XX交往尚未建立真正感情基础情况下,张XX的父母就一再催促结婚。因张XX的父亲是刘XX工作单位(中国XX公司)的重要领导,碍于情面,刘XX于12月19日就与张XX仓促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张XX表现得孤僻冷漠,拒绝履行作为一名妻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刘XX花尽心思,百般忍耐,得不到理解。张XX依旧我行我素,动不动就提出离婚。2017年2月6日,因张XX再次提出离婚,刘XX深感婚姻无望,万不得已也就答应同意离婚。离婚时,张XX将事先精心制作好的这份《离婚协议书》要刘XX签字。当刘XX拒绝签字要离开去单位执行航班任务时,张XX的母亲就将刘XX的飞行执照予以扣押。因航班任务在即,为了不影响飞行大局,确保航班安全正点,刘XX要求待完成本次飞行任务回来后再作商议,但张XX的父亲当即就打电话给南XX,终止刘XX当天的飞行任务,并要挟刘XX必须当天签字,如果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以后就不要在公司待了,也休想再驾驶飞机。迫于无奈,刘XX在张XX家人巨大的压力下,狠下心来在这份离婚协议上签字。在到民政局后,当刘XX对协议中100万元的补偿款提出异议并否认协议时,张XX表示她不会要这个钱,是她家人的意思。刘XX见张XX讲得情真意切,深受感动,相信了她所说的话,就顺从张XX的意愿在民政局提供的格式离婚协议上填写了应填内容。基于上述事实,张XX及家人精心策划,非法敛财的行为于法相悖,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二、张XX以离婚协议为由,要求刘XX补偿其100万元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撤销。刘XX与张XX的婚姻仅存续两年多时间,期间刘XX每月均有5千元至1万元给张XX,加上所购的首饰及婚礼开销共计约50余万元。刘XX与张XX没有共同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张XX身体健康且家庭条件优越,不具备刘XX对其各种补偿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是刘XX受到张XX及其家人胁迫与欺诈所签订,该条款即显失公平,也超越了刘XX的承受能力,更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该份离婚协议。
经审理查明,张XX与刘XX于2014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2月6日在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张XX与刘XX离婚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刘XX与张XX双方自愿离婚,无子女;刘XX对张XX的补偿处理:刘XX自愿补偿张XX总金额100万元,于每年的12月19日转账到张XX指定的中信XX账户内,账号:622XXXX00440750,总共分六年补偿完。刘XX自离婚之日起,第一年12月19日补偿张XX6万元,第二年12月19日补偿张XX10万,第三年12月19日补偿张XX14万元,第四年12月19日补偿张XX20万元,第五年补偿张XX20万元,第六年补偿张XX30万元。双方还就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债权债务处理、违约责任等予以了约定。该离婚协议中特别说明,如果刘XX因为身体或其他原因导致终身无法驾驶飞机,次年及以后可以无需补偿张XX余下的金额。因其他导致当年年收入总额低于50万元(含),可推迟一年付给张XX余下金额。同时,张XX与刘XX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供的格式离婚协议书上均签署了“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诈,责任自负”的意见。在上述离婚协议书签订后,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张XX、刘XX开具了离婚证。
张XX与刘XX离婚后,刘XX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支付宝转账2万元给张XX。剩余款项刘XX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张XX予以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XX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调取刘XX2017年、2018年的收入情况。经本院调查,刘XX系中国XX职工,刘XX2017年工资收入为576403.89元,2018年工资收入为564297.95元。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刘XX提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系受到张XX及其家人胁迫、欺诈所签订,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支付宝付款记录、薪酬数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张XX与刘XX签订离婚协议后,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亦经婚姻登记部门确认。虽然刘XX提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补偿条款系受张XX及其家人胁迫、欺诈所签订,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刘XX的此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合以上理由,本院认定张XX与刘X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刘XX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金额及期限向张XX支付补偿款项。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刘XX应在2018年12月19日前向张XX支付补偿款共16万元,现刘XX已支付2万元,还尚须向张XX支付2018年12月19日前的补偿款共14万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定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于2017年2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刘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截至2018年12月19日前的补偿款共14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200元,被告刘XX承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捷律师 已认证
  • 18525877591
  •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42分 (优于81.0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篇 (优于96.67%的律师)

版权所有:曾捷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873 昨日访问量:1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