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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与高X、XXX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曾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X与被告高X、XXX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曾X,被告高X,被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高X将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606926.12元款项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的行为无效;2.被告XX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606926.1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配偶高X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同意私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情人XX,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XX返还人民币606926.1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高X辩称,无异议。
被告XX辩称,高X通过支付宝、微信转给XX的款项不是赠予,是代付高X在KTV的消费款,是委托付款关系不是赠予关系,XX自己并没有拿到这笔钱,原告所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袁X与被告高X于2010年2月3日登记结婚。被告高X在与原告袁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X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高X通过其微信及支付宝陆续向被告XX共计转账757503元。被告XX共计向被告高X转账150576.88元。
本院认为,被告高X与被告XX在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陆续向被告XX的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支付757503元,被告XX接受了该款项,故被告高X与XX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被告高X向被告XX转账支付757503元并未取得原告袁X的同意,也非基于夫妻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同时,被告高X对XX的赠与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袁X请求确认被告高X向被告XX的赠与行为无效,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高X共计向XX转账757503元,被告XX向被告高X转账150576.88元,被告XX共计接受了高X赠与的606926.12元,被告XX对该数额予以确认,故原告诉请被告XX返还606926.1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辩称高X向其支付的款项中部分系委托其代为付款并提交了转账记录。本院认为,被告XX提交的转账记录无法明确收款人的真实身份,也无法证明该款项系接受了高X的委托代为支付,高X对该证据也予以否认,故对被告XX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X将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606926.12元款项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XX的行为无效;
二、限被告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X606926.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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