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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优先偿还其他债务是否构成拒执罪

作者:李辉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4日分类:原创浏览:20次举报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私自优先偿还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务这一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一直是法律界备受关注且存在争议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对被执行人行为的精准定性,更关乎司法权威的维护以及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本案首先梳理各地高院对于该情形的相关规定,然后列举相关案例,最后进行总结。

一、相关地方司法文件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2018〕112号

十六、 被执行人将财产用于履行其他债务的行为性质

被执行人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应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款项支出系正常生产经营或合理生活支出,且已向人民法院报备的除外。

(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闽高法〔2018〕204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自行变卖、处置财产,并将变卖、处置款用于偿还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之债务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桂高法会 [2019] 19 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自行变卖、处置财产,并将变卖、处置款用于偿还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之债务的;

二、案例检索

(一)  高焕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 (2018)鲁04刑终183号

裁判观点:关于上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涉案3835900元补偿款已经全部用于偿还永诚公司其他债权人债务,不存在转移资产事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作为被执行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在单位获得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应当如实向负责执行的法院如实报告情况,并征得执行人员同意对财产进行处置。上诉人违反报告义务并擅自处置单位财产的行为从性质上说,就是属于“转移财产”的性质,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准确,故对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之二: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利用亲属转移房产规避执行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21)苏0205刑初167号

基本案情:无锡某电机科技公司与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判令桑某某应支付货款1355787元。判决生效后,桑某某未自觉履行,无锡某电机科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锡山法院于2020年04月立案执行。

同月,桑某某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在明知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与其姐姐签订售房协议,并擅自将其名下位于安徽某处的房屋出售并过户给其姐姐,随后,桑某将售房所得的38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消费等支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同年8月,桑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0月,桑某某与无锡某电机科技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21年3月,桑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国家强制力,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更应及时、足额履行相关义务,如履行确有困难,也应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执行,争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本案中,桑某某明知判决已生效,但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反而通过转移房产的方式规避执行,设置执行障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综合考虑到其存在自首情形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法适用缓刑。

(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之三:偿还其他债务却不履行法律义务——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8日,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洪界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偿还杨某借款1万元及利息。杨某向泗洪法院申请执行后,孙某未能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如期履行法律义务。经查明,在案件执行期间,孙某销售粮食收入3万元左右,其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他人欠款,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泗洪法院分别于2016年1月9日、2017年1月25日对孙某司法拘留15日,但孙某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8月22日,泗洪法院将孙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泗洪县公安局,泗洪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孙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案件审理期间履行5000元还款义务。

泗洪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部分给付义务,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泗洪法院依法判决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优先于一般债务,依法应当先于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在其销售粮食有收入的情况下,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对生效法律文书仍视而不见,仍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七:周某未优先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裁判理由判决,周某应偿还陈某借款本金99.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义务,陈某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后法院获悉周某在另案中收取法院退付的28万元执行款,执行法官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却发现该款已“不翼而飞”。经查,周某在收款后,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变动情况,并擅自将款项转给亲属,由亲属代其偿还其他债务。鉴于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周某被处罚后仍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将周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11月2日,考虑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自首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后,吴中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将自身财产用于偿还未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之债务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践中,罔顾司法权威“任性”偿还债务的拒执行为屡见不鲜,本案判决有力惩治了此类拒执行为,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权益,充分彰显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五)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一)之一:葛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指使他人领取征收补偿款偿还其他债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

基本案情

宋某某与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判决葛某某偿还宋某某借款188万元及利息。史某某与葛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溧阳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判决葛某某偿还史某某借款140万元及利息。因葛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宋某某、史某某分别向溧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葛某某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溧阳法院申报其位于溧阳市昆仑街道平陵西路附近的堆场及地上附着物等财产;因未发现葛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两案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0年,葛某某上述堆场及地上附着物被溧阳市昆仑街道征收,补偿金额254万余元。葛某某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收取补偿款,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溧阳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溧阳法院认为葛某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葛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溧阳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4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后葛某某不服该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提出上诉。常州中院经审理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葛某某明知自己负有偿还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债务的义务,但拒不报告财产并隐藏、转移财产,且在取得征收补偿款后故意委托他人代为收取并擅自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葛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应当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定罪处罚。

(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八:沈某某(以拆迁款偿还未经诉讼确认债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0日,法院判令被告沈某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670000元、违约金134000元。同年11月9日,法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于11月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沈某某于11月14日前偿还执行标的815840元及利息,若未按规定偿付须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2017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5.9万元后未根据法院财产报告令的要求报告该笔收入,反而将该钱款转移给他人用于支付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遂以沈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1月4日,沈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亲属向法院代为缴纳执行款项37万元。被告人沈某某获得了张某等人的谅解。2019年1月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且获得执行申请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沈某某既未如实申报获得拆迁补偿款情况,并且擅自将拆迁补偿款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沈某某具有自首、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并获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情节判处缓刑,也体现了在打击犯罪上宽严相济的审判理念。

(七)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二)之一:韩某某有租金收入未向法院申报,擅自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尹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韩某某归还尹某某借款及利息合计10万元。因韩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尹某某向金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金坛法院向韩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韩某某未履行上述债务,且在2022年1月收取其控制的厂房租金4.6万元后未向法院报告,并擅自将租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欠款,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金坛法院认为韩某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韩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向尹某某支付借款本息合计127276元。金坛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在收取租金收入后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用于履行上述义务,而是擅自将租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侵害了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损害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结论

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权威性和既判力,代表着国家司法的意志。当诉讼债务(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务)与非诉债务并存时,优先保障诉讼债务的清偿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若被执行人私自优先偿还非诉债务,导致诉讼债务无法履行,无疑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诚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亦有不同的声音,认为被执行人在面临诉讼债务与非诉债务并存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实际上处于一种义务冲突的困境。从刑事违法性的角度考量,若将这种处于义务冲突状态下的偿债行为轻易认定为犯罪,可能会导致对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不合理追究。例如,被执行人可能基于与非诉债权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商业合作需要等因素,优先偿还了非诉债务,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具有逃避执行法院判决的主观恶意。此时,如果认定其构成拒执罪,显然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但是通过对多个案例的研究,主流观点对于被执行人优先偿还其他债务的行为还是认定构成拒执罪。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行为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判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

民革党员,合伙人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枣庄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