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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代理词

作者:李辉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0日分类:原创浏览:413次举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褚某、种某委托,指派李辉律师、陈刚律师作为其与被告P公司、第三人种某2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观点:

一、鉴于被告P公司及第三人种某2对二原告提起本次公司解散之诉的主体资格没有异议,原告对此不再赘述。结合庭审调查,将主要围绕二原告诉请解散P公司是否符合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要件这一焦点问题进行论述。

根据《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满足三个要件,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无其它途径解决。原告从上述三个方面分别论述。

(一)、如何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原告认为应当从一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看,公司经管理发生重困,既包括外部经上如公司亏损等困,也包括部管理上公司治理机构失范等困。但从公司织机构的运行现状进合分析,重点在于判定公司管理是否存在部障碍,股东会等部运行机制是否失灵等,而单纯的公司经,并非定公司僵局的理由。相反,如果公司部运行机制失灵,治理构出根本性障碍,即使公司仍处于盈利状态,也不影响公司僵局的定。

第二,从看,公司经管理发生重困,在名义上体在公司存期间,股东会、董事会等力和决策机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就公司事务作出有效决,但实上是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失,致公司作法律拟制主体无法依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自主意志。一旦公司失了人合性,便往往会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随之而的是股东之间无的欺争。因此,只有以人合性核心考量因素才能有效识别和破解公司僵局难题

第三,从看,公司经管理发生重困,不是公司股东之间状态下的矛盾所致,而是要视股东之间矛盾的历时,通在一定的动考察判定公司僵局是否可以化解。本案中,P公司及第三人种某2均认可原告褚某、种某、种某2为公司原始股东,根据2019年8月10日各方签订的股权协议书,定期召开股东会。但截止诉讼前,P公司持两年以上未召股东会。同,P公司三股东之间长期存在矛盾,而P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第三人种某2担任且其占股40%,无法达到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三分之二多数决的比例要求,故不召股东会致股东褚某及种某不能通过议事表决的方式参与公司管理表达意志,P公司的经管理也无从体原告等股东的意志。因此,可以定P公司的力机构运行机制已失灵,经管理存在重困

(二)如何认定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失。

原告认为,应当从股东利的角度判定股东的利益是否受。我国《公司法》第四条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利。由此,可以定义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管理的利。参与公司经管理实际上是公司法定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两项权利的概括。但在公司形成僵局后,无是自益是共益,非实际控制和管理公司的一方,恐怕都以实。即使公司仍在盈利,但长此以往也必然公司的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最会影响股东的收益及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本案中,一方面,由于P公司的力机构运行机制失灵,褚某、种某参与P公司管理的以保障。另一方面,P公司目前生产设备毁损,无法对外经营,且公司经营收入去向不明。因此,可以定P公司的继续将会使褚某、种某遭受重大失。

(三)如何认定公司僵局不能通其他途予以解决。   

原告认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公司僵局困境提供最后的司法救济途,但司法解散公司本身就是公司自治的一种强制干,且解散终将导致公司主体格不可逆的消,必加以格限制,其他途不能解决便是一重要的限制性定,在司法强制介入公司事务之前予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最大空间与选择。因此,在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要查和判定股东是否穷尽了公司所有的部救济措施,以及公司僵局是否确实无法通其他途予以解决。但注意的是,法律强其他途不能解决,只是意味着原告股东解决公司僵局真正付出最大的努力和尝试,至于努力和尝试果,不能强做要求。本案中,P公司的三名股东长期处于矛盾冲突状态,并经多次诉讼、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后仍然不可和,且在本案诉讼中亦织多次解未果。可见,无法找到可替代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其他途有效解决P公司经管理存在的重困

    上所述,原告认为,P公司符合司法解散公司的强制条件,请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解散P公司。

 

 

 


民革党员,合伙人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枣庄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