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节选自《婚姻关系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若干实践问题》,作者: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2024年第12期“专题研究:聚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栏目,第84-100页。
四、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不能认定为一人公司
新修订的公司法放宽了对一人公司设立的限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取消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规定,使得一人公司的设立更加灵活、便利。这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会进一步加深与家庭领域问题交织的广度和深度。比如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夫妻双方同为公司股东且合计持有公司100%股权(俗称“夫妻公司”),此情形能否突破法律关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限制,将夫妻股东视为一个整体,进而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适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规则,尚存在较大争议,有实质一人公司说与普通二人公司说。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点在于采取形式判断标准还是实质判断标准。支持将“夫妻公司”视为一人公司的观点主张,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普通二人公司说则认为夫妻是两个独立的自然人,与其他多数自然人成立公司的情况并无二致。笔者认为,不宜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理由如下:
首先,从一人公司的制度目的看。公司法一人公司规则设计除了在管理上相较于其他公司更为简化外,主要是在责任承担上,通过将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以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制度的基石是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因此,股东与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享有独立于成员的人格是现代公司的最主要特征,也是公司能够获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但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在缺乏其他股东制约的情况下,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由股东一人全权决定,一人公司股东因此更有机会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使公司成为实现其私人意志的工具。因此,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有着更为迫切的需求,同时也面临着一人公司的封闭性带来的举证困难。股东意思与公司意思往往无法区分,二者人格混同的概率更大也更便利,如果在此情况下仍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利益可能存在损害。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夫妻二人同为股东的情况下,基于夫妻之间紧密的人身关系,确实存在意思混同的便利,但仍可能存在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不能将此作为“一人”。如果将此实质审查标准作为一人公司的判断标准,将导致无限扩大一人公司范围,进一步解构该制度。是否认定为一人公司,主要区别在于责任承担问题,是在对外关系层面,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因此,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认定,而不宜将内部关系外化。
其次,从公司法规定看。《公司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一人公司就是“只有一个股东”,这是一个形式判断标准,而非考虑出资来源或者利益一致性的实质判断标准。“夫妻公司”形式上有两名自然人股东,股东数量不符合法律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再次,从股权内容看。股东权利是一个权利束,不仅包含从公司获得经济或其他利益的自益权,也有以参加公司运营为目的的共益权。夫妻二人同为公司股东的,应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的股权比例分别行使股东权利,享有各自股权权益。出资来源与利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代表夫妻二人股东意思必然同一,有别于一人公司股东意思的唯一性,不能推断出夫妻股东实为同一股东的结论。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股东间具有紧密身份关联的所谓“兄弟公司”“母子公司”,也不乏形式上表现为数个股东但实际上仅由一名股东行使权利的公司,如果以利益一致性作为判断一人公司的标准,将导致一人公司认定的随意性。以身份关系、权益归属或权利行使方式等因素作出实质上单一性的判断,进而认定此类公司为一人公司欠缺法律依据。
最后,从“夫妻公司”刺破面纱的具体适用标准看。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取决于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理论上股东人数多寡并不成为公司是否保持独立人格的判断标准。依照《公司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导致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夫妻公司”也不例外,实际上,在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一人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差别就在于举证责任。法律基于一人公司特点,确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想否认“夫妻公司”的独立人格,仍应由债权人举证。“夫妻公司”能否刺破公司面纱要求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以“夫妻关系”为判断标准,而是要回归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夫妻是否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等作为判断标准。《九民纪要》第10条对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考量因素作了具体列举规定,如前所述,夫妻关系确实存在利益一致性,因此,与其他公司人格否认相比,在判断财产是否混同时,要将夫妻关系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