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先生
被告:河北省H市R县公安局
第三人:张三
第三人:张小三
一、基本事实
2023年5月7日上午4时许,在某菜市场西北角,因蔬菜质量问题吴先生与张三发生争议,后吴先生用右手扇了张三左脸一下。张小三见张三(二人系父子关系)被打,张小三上前与吴先生厮打,吴先生与张小三互相拳头巴掌殴打对方脸部、头部及上半身部位。后案外人李某打电话报警。R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作为行政案件依法立案受理。经过对当事人传唤、询问及对在场人调查取证、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并经处罚前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处罚审批、集体讨论,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R县公安局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吴先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吴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2023年5月7日,R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并受理本案。2023年5月10日,R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聘请书。2023年5月18日,H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吴先生的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2023年5月22日,R县公安局向张小三、吴先生送达了上述鉴定意见。
二、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吴先生在某市场西北角扇了张三(已满60周岁)一巴掌,并与张小三打架互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予处罚。R县公安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R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吴先生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关于R县公安局主张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审理时长超出法定期限的问题,经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程序确实存在瑕疵,但对吴先生的实体权利并不产生影响,故吴先生要求撤销R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三、张小三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法院认为
作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具体,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明确知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涉及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针对性地进行权利救济。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有多个具体条款时,应当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本案中,被上诉人R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具体引用到该条的项,只是笼统的表述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上诉人R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7日接警并受理本案,但于2023年9月19日才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即便扣除鉴定时间、延长的办案时间,亦明显超过法定的办案时间,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本院予以指出,被上诉人R县公安局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
综上,上诉人吴先生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上诉人R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1、撤销河北省R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2、撤销R县公安局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责令R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1、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王五发生口角,该过程中,被上诉人张三距离上诉人十几米远,上诉人不可能如原审判决及案涉处罚决定中所述打了被上诉人张三。被上诉人张小三对上诉人进行了殴打,造成上诉人轻微伤,而被上诉人张三、张小三没有任何伤情。
2、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R县公安局认定事实的证据为受害人陈述,该证据属于言辞证据;证人王五的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与上诉人对立,其证言不具有公平公正性;出警视频同样不能作为证据。本案作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的案件,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张三、张小三进行了殴打或故意伤害,需要相应的伤情鉴定或者诊断证明等证据,但本案仅有上诉人的伤情鉴定意见,即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均属于言辞证据,不具有采纳性,无法形成证据链。
3、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R县公安局及原审法院在缺乏证据认定本案事实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在本案认定事实缺乏证据且上诉人受伤的情况下,鉴于情节特别轻微,应适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原则,对上诉人不予处罚。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判决R县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五、朱立佳律师思考
读完本案有几点感触。
第一,二审法院指出了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和超期程序违法问题,但却未在根本上评价处罚的合法性,将来行政机关补正法律适用问题后再次作出处罚,原告起诉时,法院需要再次评价。
第二,对于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要明确到具体条、款、项、目,一定是应该明确的。但如果行政机关主张处罚决定虽未明确适用哪一项,但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明显属于其中一项,不存在争议,能否不予撤销呢。这种情形并没有绝对的做法,也有法院是直接维持的。因此,该问题并非本案的根本问题,至于原告上诉提到的没有违法事实及证据不足问题,才是关键。
第三,处罚超期对案件有多大影响呢,其实没有什么影响,法院最多就是确认违法而已。因此,任何案件的关键永远是事实和证据问题。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只办理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等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单位在石家庄,但全刘办案。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过硬。曾多年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王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