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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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师|举报他人不属实却不构成诬告陷害的案例(129)

作者:朱立佳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08次举报
2026-09-14

原告:张三

被告:黑龙江省R县某派出所

被告:R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李四

一、基本事实

原告张三与第三人李四系R县C村村民。2023年1月,李四向R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张三砍伐C村南的防护林,R县林业和草原局经过现场调查及数据对比后,发现疑似被砍伐现场不在该单位管辖范围内,建议李四去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3月初,李四和其哥哥李某江向R县信访局反映张三伐树问题,3月15日,R县信访局将信访案件转交至R县公安局,3月22日,R县公安局信访科将该案转入R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办理,R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于4月4日受案调查,并对张三、、李四和其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以及现场调查。2023年4月6日,R县公安局以张三涉嫌盗伐林木案没有犯罪事实而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3年4月20日,原告张三向被告通某派出所报案,认为李四对其诬告陷害。通某派出所于4月20日依法受理后,分别对张三、李四、李某江进行询问,并调取张三涉嫌盗伐林木案卷宗。2023年5月19日通某派出所,以案件事实疑点较多,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查清为由,申请延长办理期限。2023年8月1日,经调查及现场取证后,通某派出所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嫌疑人李四存在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三不服,向某某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9月6日,某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通某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本案中第三人李四及其哥哥李某江因发现树木被盗伐,并根据张三父亲的鱼某边有挖掘机痕迹及家中的树根等线索向公安局举报,并不属于捏造事实,不符合诬告陷害的构成要件。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被告通某派出所在受案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询相关卷宗并实地调查,最终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另被告在程序上虽然存在办理期限超期的问题,但属于轻微瑕疵,对原告的相关实体权利并不产生影响,故原告要求撤销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宝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复议机关某某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某某在收到复议申请后采取书面审查方法进行审理,并依法履行了受理、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等法定程序,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作出维持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三作为R县C村村长,有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李四发现树木被盗伐,因被盗伐树木紧邻张三父亲鱼某,且张三父亲的鱼某边有挖掘机挖掘痕迹及家中院内有树根,李四根据以上线索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并不属于捏造事实。通某派出所根据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卫星照片截图等证据,认定李四诬告陷害张三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李四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关于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本案中,通某派出所于2023年4月20日受理该行政案件,至2023年8月1日对李四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历时三个月零十一天,扣除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亦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最长办案期限,且无正当法定事由,故应认定通某派出所对李四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轻微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保留其法律效力。其目的在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防止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程序空转。就本案而言,通某派出所逾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但对张三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应当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保留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效力。某某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通某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程序轻微违法未予指正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张三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某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2、撤销某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确认某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四、朱立佳律师分析

读完本案有两点感触。第一,是程序违法问题,超期的问题是否是大问题呢,足以撤销处罚吗,法律依据很明确,是完全不能撤销的。那其他什么程序才能导致撤销呢,我总结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共有二三十个程序,但大多程序违法都不足以撤销处罚,理由就是这仅仅是程序问题。依法来说,除轻微程序违法外的一般程序违法均应撤销处罚,这在司法实践中,不是这样操作的。因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是比程序重要的。第二,什么算诬告陷害,实际上没有明确标准,当下社会举报成风,其中不少举报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我觉得对这种诬告也不能放任不管,不宜对诬告的证明标准要求过高。除了认定诬告陷害以外,可以考虑是否构成诽谤。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只办理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等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单位在石家庄,但全刘办案。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过硬。曾多年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王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只办理行政案件,擅长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等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专业技能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1130120********28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