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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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未经复查继续走访被拘留的诉讼案例四十二

作者:朱立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2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原告:孙师傅,汉族,55

被告:山东省XX市公安局

被告:山东省XX市政府

2019年1月11日,原告孙师傅在信访事项书面答复完毕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复查、复核,同他人到北京走访。被告XX市公安局收到XX市信访局移交函,在调查取证后认为原告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孙师傅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并交XX市拘留所执行。

原告不服被告XX市公安局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于2019年4月1日向被告XX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告XX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当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向被告XX市公安局送达了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9年4月8日被告XX市公安局向被告XX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行政处罚案卷,被告XX市人民政府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经集体讨论研究,认为被告XX市公安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于2019年5月27日做出了维持被告XX市公安局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双方。

所以,孙师傅非常气愤,下决心聘请专业律师打这官司。

二、法院观点

2019年1月11日,原告孙师傅在信访事项书面答复完毕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复查、复核,仍然伙同胡善秋到北京越级走访,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被告XX市公安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理。被告XX市公安局作为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收到XX市信访局移交函,在调查取证后认为原告涉嫌寻衅滋事,考虑其违法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XX市人民政府的复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三、朱立佳律师观点

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应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四种处以拘留的情形:“(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按此规定,其他寻衅滋行为事应和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性质相同。本案中孙师傅的行为不存在上述类似情形,不宜轻易认定寻衅滋事。

(二)信访为未必违反法律规定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规定两次提到了公安机关,可见该条例已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无缝衔接,即限定了信访领域违反治安的情况。本案中,孙师傅不存在《信访条例》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规定的围堵、冲击国家信访局,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交通等行为,所以孙师傅的行为不符合被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的情形,理应涉及不到治安处罚。

国家信访局作为信访事宜的最高处理机关,也作为孙师傅上访事宜的办理机关,从始至终未表明孙师傅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而是热情地接待了孙师傅并对孙师傅上访事宜进行了妥善的处理。而公安部门却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权利认定信访领域的事宜,不一定得当

此外,公民的信访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上访是《信访条例》允许的信访形式之一,是受《信访条例》保护的合法行为。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信访机关有义务接待来访人员,倾听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如不属本部门解决的问题,可以告知或转给有关部门,不能认为信访人来访就是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或者公共秩序。因而,孙师傅上访反映相关问题,未必违法。根据《信访条例》《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上访者只要听从被走访机关的人员指挥,没有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也是《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上访,并不违法。只有《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机关先行处理无效后,公安机关才能根据信访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先行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了,才可以适用该法去处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信访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上访人在上访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这种上访就不扰乱任何公共秩序及单位秩序。

四、朱立佳律师建议

首先,国家建立信访制度,是为了解决不合理的事件或问题,所以信访人有信访的权利。信访人信访,大多是存在合理诉求的。

其次,信访信访人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希望公安部门不要轻易对信访人采取拘留措施,在认定信访人存在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时应当持审慎的态度,多一分宽容和理解,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处罚,对确是存在扰乱单位秩序或寻衅滋事行为的也需要严格依法处理

最后,建议信访人员、公安部门及当地政府均应严格依法办事。

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交流。

 

 

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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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治安拘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