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行政行为的决定。此时,申请人不服,却不清楚应向哪个法院起诉。2023年10月我代理的一个案件,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称应向对方起诉,我在提供有关法律依据并详细解释后,最终立案。
一、不服复议机关维持后如何确定行政诉讼案件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按此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那在两个被告地域不同、级别不同时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二、不服复议机关维持后如何确定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
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有两个选择,一个是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一个是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常发生误解的是,因为最终生效的文书是行政复议决定,所以认为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按此规定,既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不服复议机关维持后如何确定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
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往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发生误解的是,因为政府级别高,应当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复议机关只是维持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未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所以法院审理时主要是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顺便审理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按此规定,应当以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上文结合法律依据分析了法定的管辖法院,但实践中选择哪个法院对当事人更有利,还需要结合案件细节、地域特点等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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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师
202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