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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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典模板(出生证明类)

作者:朱立佳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次举报


申请人郑女士族,住址:XXX,身份证号:XXX,电话:155

被申请人保定市XX医院,地址:保定市莲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复议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签发编号为AAA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确认被申请人签发编号为AAA的出生医学证明》违法

三、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事实和理由

2024年1月19日,申请人在保定市XX医院生育一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规定,应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儿子签发该证明。但被申请人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申请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系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为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据此,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授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

二、被申请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违法,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4)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到签发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非新生儿母亲申领,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见附件5)以及申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第二条首次签发要求部分规定,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申领的汉语意思,包括申请和领取。申请,即向医疗保健机构提出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请求;领取,即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可见,申领包含了办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全过程。即办理全过程均需新生儿母亲来完成。

(一)上述规定非常合理,意在保障新生儿母亲的合法权益

相比于新生儿父亲或他人,十月怀胎的母亲最有发言权和决定权。《出生医学证明》包括不仅包括新生儿的姓氏、名字,还包括出生时间、出生孕周、出生体重、出生身长等信息,而这些信息,新生儿母亲最为了解;新生儿的姓氏、名字是跟随一生的事情,对新生儿及其母亲的生活均至关重要。所以,《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母亲申领,即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经新生儿母亲同意。即使新生儿母亲不能亲自到场申领,也应在决定新生儿姓氏、名字及确认出生时间等信息后,出具委托书,然后签发程序才能正常进行。

(二)在申请人未到场申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核实并根据委托书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对于申请人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申领人不是申请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审查、核实由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在确认委托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字后,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否则,被申请人无权签发。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温馨提示》也载明,如新生儿母亲不能到场办理,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按手印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模板也是《保定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中所附的模板。委托书模板载明“特授权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据此,新生儿的姓名应由申请人填写在委托书中,被申请人在核实委托书真实性后,将委托书中的新生儿姓名载入《出生医学证明》中。

(三)被申请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违反法定程序

2024年1月31日,无权申领人即申请人丈夫擅自向被申请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在委托书中签署了申请人姓名及新生儿姓名。申请人对此毫不知情,未曾向其丈夫出具委托书,更未告知其孩子姓名,而对孩子的姓氏尚未与家人商议,对孩子的名字正在考虑中。因为委托书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是无效的。

被申请人未对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擅自向申请人丈夫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签发程序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并且确认违法。

(四)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每当申请人看到自己儿子的姓名,便十分焦虑、痛苦。十月怀胎的孩子有了姓名,自己竞不知情,让人寒心、委屈。申请人不能接受儿子《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姓名,不能接受该姓名作为曾用名,也不能接受《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程序等。

三、被申请人应重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被申请人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予撤销。撤销以后,应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由被申请人签发。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支持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2423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治安拘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