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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绍兴**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发布者:欧阳家奇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某,男,199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家奇,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H。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律师,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诉被告绍兴XX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家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其在为案外人吕某工作过程中受伤,涉案工程由被告分包给吕某,属于违法分包,被告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由,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工伤保险待遇105110元。

被告辩称:1.我方确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并将木工工作发包给了张某。我方跟原告不存在劳动、劳务等任何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伤残鉴定不应适用工伤标准,而应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故申请重新鉴定。3.原告对自身损害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8月18日,被告从广东XX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包了XXXXX国际新城0806、0827地块主体与二次结构工程,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之后,被告把木工工作分包给了案外人张某。2020年10月,原告受雇于案外人吕某进入案涉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资由广东XX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代发。2020年12月28日12时30分许,原告在案涉工地2号楼5楼拆模板时,被掉落的木板砸伤脚趾,后被送医治疗。2021年4月21日,经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因本次事故致右足第4、5趾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工伤);建议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60日(均包含住院期间)。

原告因本次事故而产生的损失为: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原告无固定收入,按2019年度宁波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44498元;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2019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2个月)12013元;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019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2个月)12013元;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伤情酌定为2个月本人工资,原告无固定收入,按2019年度宁波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12714元;

五、医疗费8135元;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

七、护理费(原告主张的金额合理)960元;

八、鉴定费1900元;

上述合计92393元。

另查明,原告向宁波杭州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6月23日,该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分包合同、银行交易流水、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了张某,原告则主张受吕某雇佣从事案涉工作,无论张某与吕某之间是何种关系,两者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原告在从事被告的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被告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原告的损失为92393元。综上,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超出举证期限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其申请的理由也不成立,故本院不予准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绍兴XX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损失92393元;

二、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思维敏捷、法学功底扎实、善于沟通。对于工伤、劳动、交通事故、民商事等案件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