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欧阳家奇,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律师,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徐某,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浙0921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执行款14.5万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某逾期未履行完毕,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冻结其名下4张银行卡及财付通账户(账户余额为0)。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作出罚款决定书。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某,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921执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