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江黎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2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程律师代理的被告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21年2月4日、3月25日,分别至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河路×××号、梅李镇胜法村×××号、梅李镇×××号等地,采用推门、翻窗入室等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耿某、金某的首饰、现金、打火机、手表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李XX于2021年2月4日20时,至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河路×××号311室,趁无人之际,采取溜门入室方式窃取被害人耿某放置于上铺的手表1个、打火机1个。2.被告人李XX于2021年2月4日19时,至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河路×××号502室,趁无人之际,采取溜门入室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放于衣柜内的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金手链1条、200元现金。3.被告人李XX于2021年3月25日23时,至常熟梅李镇胜法村×××院子内欲实施盗窃,被被害人顾某发现后翻墙逃离现场。4.被告人李XX于2021年3月25日22时至23时,至常熟梅李镇×××号,趁无人之际,采取翻窗入室等方式窃得被害人金某放于衣柜内的黄金手镯1个、项链3条、金戒指1枚。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黄金手镯价值为人民币6596.20元。案发后,涉案黄金手镯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XX当庭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程江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XX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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