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江黎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7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程律师代理的原告
原告常熟市尚湖镇新XX拉链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3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本院确定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1358元的事实。货款应及时给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XX支付原告常熟市尚湖镇新XX拉链厂货款213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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