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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诈骗罪案

发布者:程江黎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2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程律师代理的被告

  被告人杨XX,男,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于2018年8月至2019年间,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伙同杭某、盛某(均已判决)制作假冒贷款网站,并提供网站维护等技术支持或技术服务,从中获利6898元。黄某、芦某(均已判决)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利用上述假冒贷款网站及手机软件,通过冒充贷款机构工作人员拨打电话诱骗被害人添加微信、下载“人人贷”等假冒手机软件,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首期还款等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周某、贺某等人人民币22万余元。被告人杨XX于2020年5月13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功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XX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XX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X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程江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杨X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偶犯;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预交了罚金。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退赔了赃款,庭前预交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XX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审前调查情况,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一十七万七千七百八十七元零六分,发还相关被害人或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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