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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

发布者:程江黎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郭某驾驶苏CX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XX桥区XX工业园驶往xx街道。当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郭某驾车行驶至XX交叉路口右转弯时,疏于观察防范,所驾车辆与同方向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直行通过该交叉路口的由高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徐XX)发生碰撞,造成徐XX死亡、高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赔偿高XX损失,已就损害赔偿问题与徐XX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款已支付并获得了谅解。

经鉴定,徐XX符合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衰竭死亡,其死亡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程江黎律师建议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结果: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程江黎建议对被告人郭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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