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单治,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040203232,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36号新世界丰盛商务大厦。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201X年X月X日A有限公司操作经理XX市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的报警记录,以及警方关于这次报警所作的相关调查笔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贵院受理的201X年X月X日受理的原告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王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案号****)原告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申请人申请调查的证据由于XX市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不予向报案人提供,但是经我方认为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为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望予批准!
申请人:单治律师
联系方式:18040203232
5年
21次 (优于94.58%的律师)
19次 (优于96.3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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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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