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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利梅律师代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随意盗用他人外观设计的后果!!!!!

发布者:梁利梅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30日 16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成都某水族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水族公司

被告:苏某

被告:门某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某水族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水族公司、苏某、门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某某水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 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河南某水族公司、苏某、门某经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成都某某水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某水族公司、 苏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成都某某水族公司专利的 侵权产品;2.判令门某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睿美水族 公司专利的侵权产品;3.依法判令河南某水族公司、苏某赔偿 成都某某水族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 元,门某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兰贵坊水族 公司、苏某、门某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及自有网络账号发 表声明,消除影响;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某水族公司、苏 静江、门某承担。庭审中,成都某某水族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 中的“生产”系指“制造",并明确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兰 贵坊水族公司、苏某在其共同经营的微信账号Sjjxx99, 门某在河南省邓州市迎宾大道39号居然之家商城一楼经营的 门店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事实与理由:成都某某水族公司自行研 发设计水族箱(告白),且申请了专利,专利名为水族箱(告白), 申请日为2020年6月2日,授权日为2020年10月2日,专利 号为ZL202030270703. 2。2022年8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22)豫01知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 河南某水族公司、苏某承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睿 美水族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如果2022年8月31日后由 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自愿承担违约金 10万元。2023年3月,成都某某水族公司发现河南某水族公司、苏静 江仍然持续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成都某某水族公司专利号为 ZL202030270703. 2名称为水族箱(告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成都某某水族公司认为,河南某水族公司、苏某在经法院判决之后 仍然在持续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睿美水 族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在门某处进行销售和许诺销 售。门某经营的店铺作为河南某水族公司的专卖店,在法院判 决后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河南某水族公司、苏静 江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故意侵权,应该给予其行为惩罚性赔偿处罚。

被告辩称:

河南某水族公司、苏某书面辩称,成都某某水族公司在(2022) 豫01知民初1094号案件中曾以相同事实起诉河南某水族公司、 苏某,该案判决作出后,已经不再生产该款产品并且通知经销 商下架该款产品,收到本案起诉状后河南某水族公司又再次联系 经销商下架该产品。2.本案中成都某某水族公司取证的产品,是门红 丽在2021年11月3日从河南某水族公司郑州金水区店铺购买的 10套不同的鱼缸,系在成都某某水族公司前案起诉前发出去的货,兰 贵坊水族公司和苏某不存在继续生产和销售的行为。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专利的情况

2020年6月2日,成都某某水族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水 族箱(告白)”外观设计,2020年10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 为ZL202030270703. 2 (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已缴纳第

3年年费。

二、双方既往诉讼的情况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睿美水族 公司诉苏某、郑州市二七区鸿祥观赏鱼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纠纷一案,即(2022)豫01知民初1094号案件。该案中,睿美 水族公司提出请求判令苏某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 为ZL202030270703. 2名称为水族箱(告白)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 的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成都某某水族公司主张其于2020年底 至2022年初发现苏某许诺销售的水族箱产品与其外观设计专 利产品非常近似,故进行公证保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 解,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豫01 知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1.苏某同意停止生 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并更改水族箱设计,更改后的设 计不得与成都某某水族公司持有的ZL202030270703. 2号“水族箱(告 白)”专利权相同或近似。如2022年8月31日后有生产、销售、 许诺销售侵犯成都某某水族公司ZL202030270703. 2号“水族箱(告 白)”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苏某、河南某水族公司自愿承担违 约金10万元;苏某、河南某水族公司保证在2022年8月31 日前处理完已投入市场的所有涉案产品,否则在2022年8月31 日内苏某、河南某水族公司必须无条件召回;河南某水族公司 一次性支付和解款55 000元,苏某承担连带责任(含违约责任)。

三、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事实

2023年3月15日、22日和24日,成都某某水族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利梅通过其公证云账号进行取证,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就前述过程制作了公证书。公证书显示:1.截至取证日,昵称为“兰贵坊: 中国水族轻奢品牌”微信号Sjj66682399在2022年4月至2022 年11月2日期间发布的多个产品宣传图片和视频。成都某某水族公司 当庭向法庭展示的微信号Sj j66682399微信朋友圈显示,该微信 朋友圈在2023年6月有持续更新发布内容。2.位于河南省邓州市 迎宾大道39号居然之家商城一楼经营的一门店门头显著位置标 注有“兰贵坊水族旗舰店”字样,该门店玻璃门上粘贴有“电话: 13213733271微信同号"及微信二维码。进入该店铺内,店铺内 展示了多款水族箱产品。扫描店铺工作人员提供的微信二维码, 显示信息为“A蘭贵坊水族馆13213733271"。扫描店铺内提供 的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码,显示收款人为门某。微信“A蘭贵坊 水族馆13213733271”朋友圈曾发布多款水族箱产品。前述三次 取证均包括本案中成都某某水族公司主张侵害其“水族箱”(告白) 专利的产品即被诉侵权产品(包括微信号Sjj66682399于2022 年8月14日发布的微信朋友圈产品)。成都某某水族公司位于居然之 家的店铺经营者为门某,该店铺未进行工商登记。睿美水族公 司当庭向法庭展示的微信号Sjj66682399微信朋友圈显示,该微 信朋友圈在2023年6月有持续更新发布内容。

另查明,1. 2023年3月18日,成都某某水族公司与四川睿塔律 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就其与河南某水族公司、 苏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委托后者代理,律师费6万元。 2023年4月11日,成都某某水族公司向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支付了 律师费6万元,后者为其开具了发票。庭审中,成都某某水族公司陈 述,前述律师费用包含本案在内共计四个案件。2.苏某系第

26606696号“蘭貴坊”图文商标注册人。

本院认为:

本案中,苏某微信号Sjj66682399微信朋友圈显示其持续 通过微信朋友圈展示、门某店面展示的被诉侵权产品,其上均 标注有苏某作为商标注册人的“兰贵坊”标识,苏某对此未 能作出合理解释,苏某及河南某水族公司在前案中均认可与被 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系由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将上诉产 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二者不同之处属于细微差别,不会形成 整体视觉效果的差异,构成相近似。因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 以认定两被告继续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睿美水族公 司涉案专利的产品。

重复侵权通常是指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侵权人侵权后,侵权 人在间隔合理期间后再次重复侵犯同一客体的侵权行为,是一种 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本案中,苏某在前诉中作为被告, 河南某水族公司在前诉中虽然不是被告但是作为调解书上作出负 有明确义务的当事人,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可知,其应当明确知晓 成都某某水族公司享有涉案专利的情况,以及其负有在2022年8月 31日前确保市场上不再有被诉侵权产品出现的可能性。本院认 为,河南某水族公司、苏某在前诉中调解书生效后,在明确知 晓市场上不应继续出现侵权产品且有足够判断能力判断侵权产品 的情况下,超过合理时间间隔的情况下市场上仍然出现了被诉侵 权产品用于许诺销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其系重复实施了制造、 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成都某某水族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主观过错

明显,属于重复侵权。故河南某水族公司、苏某应当就其在前 诉生效调解书作出后重复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门某以店铺展示和朋友圈展示的行为许 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行为。 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门某实施了销售行为,故本院对睿美水族 公司主张其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七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 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河南某水族公司、苏某自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成都睿 美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2030270703. 2名称为水族箱(告 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成都某水族公司专利号ZL202030270703. 2名 称为水族箱(告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三、被告河南某水族公司、苏某自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成都某某水族公司支 付经济损失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4000元;

四、被告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某某水族公司支付经济损失4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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