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乾龙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20民终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XX厂,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XX**号,法定代表人:A职务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A,资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A、上诉人(原审被告)B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XX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8元,上诉人B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7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柯 劲审判员 A审判员 B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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