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乾龙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1与资阳XX农村合作银行、C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XX民事裁定书(2017)川2002民初3926号原告:A,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A1,法定代理人:A新,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身份证号511××4X,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阳XX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662XXXX9478,法定代表人:A,被告:A,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A,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A、B1与被告资阳XX银行、C、D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A、B1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B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新、B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A负担,审判员 查X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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