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乾龙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83220403
咨询时间:09:00-17:00 服务地区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乾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阳市XX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曾用名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任审理,于2014年1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和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5月经A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原资阳X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A,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从2012年底由于被告个性强、脾气古怪,大男子主义,不关心妻子,因为家庭琐事长期辱骂原告,殴打原告致伤,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被告A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生子属实,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也是事实,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A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4页,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材料2: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材料3:照片原件5张,证明2012年以来被告长期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 证据材料4: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转让砖厂92万元,不需要借钱, 证据材料5:2013年7月6日收条复印件、2013年12月13日收条复印件及欠条复印件一张,证明中和校办砖厂给原告32400元及A欠被告304070元,原被告不需要向别人借钱, 证据材料6:证人A乙出庭所作证词,证人系原被告之子,一直和原被告一起生活,主要证明家庭财产有两套房子,在成都荷花池芙蓉XX和资阳XX各有一套140平米左右的房子,有一套房子A拿去抵押贷款了约30万元,被告给叔叔A打了借条,向纪勇借了70万,所以被告手里有70万,原告手里也有钱,具体多少不清楚了,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以前尚可,从2013年5月开始,因被告怀疑原告在外面有人就开始吵架,偶尔还打过原告, 证据材料7:证人A出庭所作证词,证人系原告之父,主要证明原被告之间一直都磕磕碰碰不怎么好,最近这一年原告身体不太健康做了一次手术,2013年上半年原告回娘家说被告打了他,还把手臂上的伤给证人看了,原被告如果离婚了,就要把证人的财产还给证人,其他的都不管,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证人借了10万元做生活费,现在未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也达不到证明目的,被告没有打过原告,是今年的某天,原告在外面打牌回来,被告发现原告有伤就问原告是怎么回事,原告说不要被告管;对证据5中的收条无异议,是真实的,欠条不是事实,转让砖厂的钱已经付了账了;对证据6中的向A借钱和用房子帮A贷款以及原被告偶尔发生纠纷是事实;证据7不是事实, 被告A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材料1:被告身份证及原告户籍信息表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证据材料2:借条复印件、四川省XX业务凭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共同债权770019元, 证据材料3:小额催收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共同债务30万元, 证据材料4:证人A出庭所作证词,证人系原告之妹夫,主要证明证人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012年9月,用原被告共同的房产,以原被告的名义在邮政银行贷款30万元,借给证人,没打借条,2013年1月左右,被告打电话给证人,要证人借30万给他付煤炭账及其他,当时被告叮嘱不要告诉原告,一周后,证人的母亲拿了25万元给被告,打了借条,2013年2月底,被告给证人打电话,说再借15万,3月2日就给了被告15万,证人当时是把25万的欠条也带在身上的,被告就一起给证人打成一张40万的欠条,从2013年3月2日起,这40万就算1分五的利息,到现在证人收了被告13500元的利息,本金40万未还,关于原被告帮证人在邮政储蓄贷的30万元款,证人多次要求他们去把这个钱还了,2013年12月13日,证人之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被告20万,叫被告去还银行贷款,但被告未去,这笔贷款至今未还,2013年9月,因为证人厂里有困难,证人又向原告借了30万,被告向证人借钱,第一次是付煤炭款,第二次没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A已经还了,2013年9月10日因为借条原件在被告处,原告打了收条给A,存款凭证是原告父亲A的,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帮A借的,虽然是用被告的名字借的;对证据4中的原被告帮证人贷款30万是事实,A借给证人的30万也是事实,其他不是事实, 原告所举证据材料中的证据1、2、6中关于夫妻关系部分证词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形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证据3、4、5、6中财产部分证词、7及被告所举证据2、3、4因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本案中暂不采信, 经上述由本院确认的证据材料证明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答辩,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0年5月经A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原资阳X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A,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原告A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2年底起因被告个性强、脾气古怪,大男子主义,不关心妻子,为家庭琐事长期辱骂原告,殴打原告致伤,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这也是是否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唯一标准,从本案中原被告的陈述及答辩和相关证据来看,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恋爱时间一年多,原被告婚后至今已二十多年,并生育了共同的子女黄某乙,原告也诉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是自2012年底以来夫妻感情有变化,原告诉称被告为家庭琐事长期辱骂原告,殴打原告致伤因无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能认定,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互谅互让,多点宽容,改进自己的不足,是能和好如初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B
刘乾龙律师 已认证
  • 15283220403
  • 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平台积分

    1392分 (优于81.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99.51%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乾龙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5580 昨日访问量:12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