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白鸽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16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白鸽,上海优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 的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0,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至实际 偿还之日)。2、判令被告按照定金罚则向原告支付 100,000 元。3、 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8,000 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 年 3 月 6 日,原、被告就园区租赁一事签订《定金 协议》,约定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周公路园区整体打包租赁给原告,交付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 日前。另 约定定金为 10 万元,若双方违约则需双倍赔偿对方。协议签订当 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 10 万元定金。至协议约定交 付时间后,被告无法实际交付所租赁的园区,原告遂要求退还定 金。2023 年 5 月 26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 被告承诺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前退还原告十万元定金。2023 年 5 月 30 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返还 2 万元定金,并称“还有八万 晚点”,但此后被告并未返还剩余定金。
被告谢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3 年 3 月 6 日,原、被告签订《定金协议》 一份,其中约定,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周公路园区整体打包租赁给原告;2023 年 4 月 1 日前被告交付 租赁物业;原告于 2023 年 3 月 6 日支付被告定金 10 万元。上述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定金 10 万元。因 被告至协议约定交付日未能履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被告 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前退还原告定金 10 万元,若逾期还款则逾期利息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计算;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支出 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此后,被 告仅于当月 30 日退还原告 2 万元,剩余定金至今未退,故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因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 8,000 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定金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律师费发票,以及庭 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定金合同》 合法有效,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交付义务, 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剩余定金 8 万元, 并按照定金罚则支付原告 10 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 告诉请被告支付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至定金清偿日止的逾期利 息,以及律师费 8,000 元,合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就逾期利 息的计算标准,本院酌定为年利率 14.6%。被告谢某经本院传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六条 、 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定 金人民币 8 万元; 二、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以 定金人民币 8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至定金清偿日止按年利率 14.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人 民币 10 万元;
四、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律 师费人民币 8,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