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蓉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5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当事人在滑雪场滑雪意外摔倒受伤
2022年1月18日中午12时,原告前往被告平凉海寨沟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滑雪场游玩。原告在滑雪场售票大厅购买滑雪票并缴纳雪具押金后,进入滑雪场开始滑雪。原告刚滑至滑道中间小S型缓坡处时脚下突然一颠摔倒在地,导致原告腿部受伤。原告受伤后被亲属送至平凉中医骨伤医院就诊,后在医生建议下转至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骨科救治,诊断为:左侧胫骨干骨伴腓骨骨折,2左侧踝关节骨折。住院期间,医生原告进行了手术治疗,住院12天后出院。原告出院后两个多月内受伤情限制只能卧床屈伸患肢,到3个月后在别人的搀扶下才可勉强下地活动数分钟,迄今还无法长距离行走。另,因伤情及患肢的疼痛给原告的精神造成巨大创伤。
原告受伤后多次与被告平凉海寨沟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公司明确告知原告购买的门票中包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要求原告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进行理赔,后原告多次协商未果。
当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滑雪门票背面书写:“本票包含滑雪场项目和滑雪场人身意外伤害险。本滑雪票含人身意外保险。”但事故发生后滑雪场以跌倒是原告自行原因,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在要赔偿,找保险公司。后原告到被告所述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被告购买的是安全生产责任险,被告并未给原告购买人身意外险。
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开庭后经本律师就安全生产责任险费人身意外险进行辩论河法官的释明后,被告与自己的保险公司沟通后,自愿向原告赔偿75000元。